赣人字[2004]4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15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定于9月10日至12日。报名时间为2003年3月26日至4月10日。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与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统一报名地点,联合办公,互相配合,为考生着想,高效地为考生提供服务和帮助。并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组织工作。我省考点由人事考试中心在南昌设置。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经济类或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或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或工程类硕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或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或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被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报名程序和办法:报考人员填写报名表(老考生要填写档案号)、填涂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昌的中央和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共同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设区市辖区的报考人员先到设区市注册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到设区市人事部门办理资格终审和报名手续。
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均须原件)和一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实行数码照像技术采集照片的,按所在设区市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交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加盖印章的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证明复印件。设区市人事局将所有报考人员材料及花名册(分级别、科目;一式两份)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各地区报名时要收取考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各地在报名前要将《考场规则》、《违纪处理办法》在报名时分发给每位考生。
五、考试信息管理:按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赣人考中心函[2003]3号)的规定执行。考试信息代码不变。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限为3年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限实行2年滚动管理。
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别 级 别 专业科目
2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4.考四科 01.免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02.免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3.免财务会计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4.免经济法 1.资产评估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考五科 01.考全部科目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Z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存储功能)。草稿纸由人事考试中心配发,用后收回。
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0]80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3元。各设区市人事局除报名费外,其余全部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请各地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